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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信访举报工作,保障党员、职工行使监督权利,维护全体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甘肃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办法。
第一条 信访举报主要包括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的检举控告,以及侵害职工自身利益等方面问题的信访反映。
第二条 信访举报方式:
1.来信。可直接邮寄至公司纪委办公室(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81号,邮政编码:730030),也可投至设在科研楼或资料楼一楼的举报箱。
2.电话。公司举报电话为0931-8157932,接听电话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3.来访。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接待,接待来访时间为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4.网络。公司官网、OA办公系统首页设置了信访举报邮箱专栏,在互联网上专设了举报邮箱(gsadrijwbgs@163.com)。
第三条 受理范围
1. 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党员对给予的党纪处分及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4. 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5.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6. 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的申诉。
7.对侵害职工和群众利益等可能影响公司维稳方面的信访件。
8.对公司职工涉及《员工违反生产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暂行处分规定》及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检举控告。
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不予受理:
1. 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 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公司任何部门(单位)外的其他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
3. 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对不予受理的第一项、第二项所列事项,通过来信反映的,纪委办公室应当及时转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处理;通过来访、来电、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反映的,应当告知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第四条 信访举报件由纪委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应进行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
1.来信举报件逐件拆封、装订和登记,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地址和信封内材料完整。举报箱的信件每周上班第一天开取整理。来信举报件应当2个工作日内呈送公司纪委书记。
2.电话和来访必须做好记录,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举报内容,当天或次日呈送公司纪委书记。
3.信访举报邮箱应当每天查看,及时下载打印举报内容,举报内容必须保持原始状态,不得作任何文字修改,当天或次日呈送公司纪委书记。
公司其他部门及工作人员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送纪委办公室,不得私自留存。
第五条 处理方式
信访举报根据承担的职责分别由相应的部门负责办理。
1.涉及第三条前3项的检举控告问题线索由公司纪委办公室负责办理,并视情况按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并归档。
2.涉及第三条第4至6项的检举控告问题线索由公司纪委向党委书记报告,同时报省监委派驻集团股份公司监察专员办公室。
3.涉及第三条第7项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纪委办公室转交党群工作部负责办理,办理完成后转纪委办公室存档。
4.涉及第三条第8项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纪委办公室转交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办理完成后转纪委办公室存档。
5.对上级单位转办的信访举报件,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办理并按时报告。
第六条 信访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违规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二)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
(三)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四)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
(五)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
(六)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侵害本人切身利益的行为提出信访举报;
(七)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信访举报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
(三)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五)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说明、辩解;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理、处分时,可以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申请反馈核查处理结论;
(四)对所受处理、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或者申请复审;
(五)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六)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被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正确对待检举控告,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二)相信组织、依靠组织,配合做好了解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不得对抗审查调查;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四)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鼓励实名,对实名举报件,办理部门必须在2个月内或办结之日起15日内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出现诬告陷害行为时,相关部门查实后报集团股份公司党委或纪委依纪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公司纪委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十四条 公司纪委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公司纪委、党委组织部及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十六条 公司纪委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第十七条 公司纪委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释说明,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
第十八条 公司纪委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
(一)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二)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
(三)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九条 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公司党委作出:
(一)本人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检举控告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检举控告而受到威胁或者侵害,并提出保护申请的,公司纪委应当依法、及时提供保护。
被检举控告人有危害人身安全和损害财产、名誉等打击报复行为的,公司纪委可商请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纪委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有必要予以澄清的,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澄清:
(一)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党支部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
(二)向被检举控告人所在部门、党支部通报情况;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因检举控告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公司纪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纪委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律先调离,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开除;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报省监委驻集团股份公司专员办公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检举控告材料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处理检举控告材料的;
(三)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
(四)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检举控告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中出现突发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需要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可边处置边报告或者先处置后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公司纪委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审计机关、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以外的问题线索的处理,其他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试行)》自动废止。